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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酒术语和分类》标准要点解读

2018-05-11 15:31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2014年,国标委综合【2014】67号文将GB/T 17204《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国家标准列入修订计划,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经过近2年的讨论修订,于近日发布了《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征求意见稿),这对中国酒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修订稿中涉及白酒的要点进行梳理。

八大要点

一、饮料酒分为四大类。GB/T 17204-2008《饮料酒分类》中对饮料酒分为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三类,修订后的标准将露酒从配制酒中独立出来单独列为一类,从酒基和工艺对“露酒”和“配制酒”进行区分。

饮料酒分类

二、白酒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过去对液态法白酒的定义中有“可调香”,固液法白酒的定义中有“食品添加剂”,意味着按照旧标准,白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能够使用食品添加剂。在新修订标准中,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明确“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因此所有白酒均不允许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三、液态法白酒生产方式减少。依据旧标准,液态法白酒以“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并且可以“调香或串香”,就是说液态法白酒可以有3种方式:第一种,单纯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与水勾调;第二种,液态法白酒加30%以下含量的固态法白酒;第三种,用香醅串蒸。修订后,液态法白酒以“粮谷为原料”液态糖化、发酵、蒸馏,且强调“精制”,意味着液态法白酒只能一种方式酿造,最多可以再外加粮谷食用酿造酒精,更相当于国外的伏特加。

四、固液法白酒取消30%限定。旧标准中固液法白酒着重强调固态法白酒的含量要大于等于30%,但由于检测手段的不足,无法对其中固态法白酒的含量进行确定和监管,不具有可操作性。新标准重在强调“具有传统白酒风格”,从感官角度加以规范,同时新标准中明确可采用“串蒸或浸蒸”或者“与固态法白酒按一定比例调配”这两种方式生产固液法白酒。这意味着,新标准将过去液态法白酒的串蒸和固液调配这两种方式划至固液法白酒,增强了可操作性。

五、调香白酒其实不是白酒。添加剂的使用一直是行业的敏感话题,打破了消费者对传统白酒的认识,而这类产品又广泛存在。因此,在修订标准中将调香白酒纳入配制酒的范畴。对于白酒中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调香白酒可以随便用,当然得符合标准限量要求。

六、白酒只能使用粮谷食用酒精。食用酒精作为白酒生产常用的原料,而GB/T 17204-2008《饮料酒分类》中并没有涉及到食用酒精的定义,修订后增加了食用酒精(食用酿造酒精)的定义,并且强化了对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中使用食用酒精的要求,只能采用粮谷食用酿造酒精,意味着薯类、蜜糖和其他食用农作物为原料生产的食用酒精不能在白酒中使用。此外,对于不能使用食用酒精的固态法白酒,强调了不能“直接或间接添加”,要求更为严格。

七、弱化白酒勾兑的影响。勾兑调味是白酒酿造生产必须的工艺,但由于社会逐步将“勾兑”一词异化,进而造成消费者对白酒勾兑的不接受不理解。修订标准中,将旧标准各个定义中“勾兑”二字统一改成“勾调”,更符合当下为白酒正名的需要。

八、强调传统工艺,弱化主体香。新修订的标准更加突出对各种香型白酒传统工艺的重视,细化糖化发酵酒、发酵容器、固态发酵、固态蒸馏等,而弱化了部分香型白酒的主体香味物质。比如浓香型白酒就明确了“采用浓香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泥窖固态发酵,固态蒸馏”,取消了“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要求,当然这并非不要求而是弱化,因为按照此工艺酿造而来的白酒必然存在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特点。

上述八个方面的重大改变,既考虑到白酒行业实际、消费市场需求、监管难易等问题,同时整体而言让白酒及其相关定义更加科学,能够有效地减少由于定义模糊带来的行业性问题,可以有效地促进白酒行业的规范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酒生活 饮料酒  来源:源坤鉴酒  
(责任编辑:程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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