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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的一纸公函真的能为泸州老窖二曲酒“洗白白”吗?

2016-05-18 14:50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昨天(5月17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相关事项的声明”,随后各大媒体网站出现了《泸州老窖二曲终得“清白” 食药总局认定其不存在误导欺诈》、《食药监总局为泸州老窖二曲酒正名 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新闻,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泸州老窖二曲事件”似乎以食药监局的“正名”和泸州老窖二曲的“清白”告慰天下。那么问题来了,食药监局的一纸公函真的能为泸州老窖二曲酒“洗白白”吗?

新闻一出,随即引发新一轮的质疑,质疑1:是否构成“误导欺诈”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定,而食药监局作为食品药品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部门,出具“不存在误导欺诈”判定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质疑2,食药监局作出的“不存在误导欺诈”的结论,有悖于前不久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泸州老窖二曲酒”案作出的判决,这明显存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相互打架”的嫌疑;

质疑3,既然有食药监局做信任背书,力证泸州老窖二曲“不存在误导欺诈”,为何泸州老窖在声明中作出“尽快对二曲酒标签标识进一步规范,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的要求”的表示?这明显有打太极、前后矛盾的嫌疑。

回过头来再仔细阅读一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声明,会越发觉得这不仅仅是一篇声明,而更是一篇经过仔细推敲、避重就轻的公关稿。

泸州老窖公司的声明和声明中引用的食药监总局《复函》的内容中,根本没有任何关于“食药监总局认定其不存在误导欺诈”的表述,只是在引述四川省食药监管局的观点后,轻描淡写的补充了一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复函》也同意四川省食药监管局的意见”。至于是同意“可不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白酒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还是同意“未及时按要求更改,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问题”则未做清晰表述——如果是前者,食药监总局做了分内的事;如果是后者,则食药监总局和四川省食药监管局一样有越权之嫌。

但就是这么的一句模棱两可、非常微妙而且有待商榷的表述,却被很多媒体几乎是一致的报道成“食药总局认定其不存在误导欺诈”,这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食药监总局真的做了这样的批复还是“躺枪”?做公关的自然知晓其中的门道。

事实上,“泸州老窖二曲酒标事件”对泸州老窖公司来说,着实是一次不小的舆情危机,其引发的行业讨论和消费者信任危机远超出泸州老窖二曲品牌本身,而这份迟来的声明距离事件首次发酵(3月23号)已经过去了近两个月,这表面上显示出泸州老窖对这次危机的评估不足和应对不力,深层次原因则是泸州老窖对问题的回避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不够。

危机公关的两大基本原则“诚”和“快”,泸州老窖在这次公关中完全没有把握住。

解决危机的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那一刻,泸州老窖完全可以快速的以非常诚恳的态度承认并改正错误,毕竟当时危机的焦点并不是消费者非常敏感的“食品安全”问题,而是标签标注问题,但就是由于初期的应对不力和“态度傲慢”,使事件逐渐演变成了“诚信问题”甚至是“食品安全”问题。

解决危机的第二个时间节点是在事件发酵的一周后,那时危机的焦点由“诚信问题”演变成了关于“包装标注标准”的大讨论,泸州老窖完全可以以“国家相关标准不统一”为回旋余地进行处理,承认存在瑕疵,快速应对,从而实现转身,可惜它再次错过了机会。

直到后来,所有机会都失去的时候,泸州老窖才不得不把四川省食药监管局拉出来做背书,并有意无意的把食药监总局一齐“拉下水”,一边继续否认“误导欺诈”,一边“积极整改确保合规”,这招看上去很高明,进可攻退可守,而且有那么一瞬间,“我几乎都相信了”。但问题是,食药监总局真的在《复函》中明确认定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误导欺诈”吗?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算什么?如果有,这一纸涉嫌越权的公函真的能为泸州老窖二曲酒“洗白白”吗?

危机公关从来都是讲究“快”和“诚”,“快”是关键,而“诚”是基础,没有诚意,公关处理就会心存侥幸,策略制定就会铤而走险,公关计划就会一拖再拖最终失去机会,导致局面恶化。在这轮迟到的公关声明中,我没有看到泸州老窖的诚意。

感谢贵州席玉席总、郑州张成贵张总以及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谢罡律师对本文的帮助。
 

《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相关事项的声明》原文如下:



 

    关键词:泸州老窖 二曲酒  来源:佳酿网  文刀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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