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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06-23 11:14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6月23日,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3,971,198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为96,794,239.60元。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28,374,522.39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是公告内容: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2016年6月29日15:00上海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3,971,198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为96,794,239.60元。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28,374,522.39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和《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QFII股东取得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等)。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依规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二)除 息 日:2016年6月30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红利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9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分配实施办法

嘉士伯香港啤酒厂有限公司和CARLSBERG CHONGQING LIMITED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外,其余占本公司流通股40%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关键词:重庆啤酒 2015年利润分配 公告  来源:糖酒快讯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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