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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 监管是否将“无法可依”?

2016-11-14 10:24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今天,一则消息引发酒行业广泛关注:日前国家商务部部长高虎城签署了关于《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部长令,共有十六个商务部的规章被废止,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位列其中。至此,实施10年零11个月的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酒行业的专门法规走向了“终结”。《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有着怎样的背景?未来酒类流通是否将“无法可依”呢?

据《中国酒业》(ID:zg91zz)记者了解,《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商务部2005年制定的部门规章,执法主体是商务部。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该办法为规范酒类流通提供了法律支撑,为确保酒类质量,特别是酒类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作出了贡献。但随着国内经济发展、酒类行业以及流通领域业态的变化,《办法》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新的管理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酒类流通特殊监管地位发生变化。

新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在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酒类食品安全管理除了一般监管外,还需要“另行规定”特殊管理。而在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前有酒类监管人士即指出: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上可明显感觉到已将酒类食品按普通食品对待,不再享有“特殊监管”地位。

其次,监管主体职能发生变化。

2013年,随着国内食品安全领域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统一部署与,包括酒类在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职能经过改革进一步清晰。在此轮改革中,商务部将酒类流通监管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停滞,特别是一些具体细则由于管理主体的变化难以落实,如《办法》内规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等都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一些基层地方管理也遇到执行困难。因此在国家职能部门权利移交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事实上已经成为一则“僵尸法”,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成为空有一纸的条令。营销专家,黑格咨询集团董事长徐伟认为,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政府减政放权的具体体现,此前《办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有部分重合,双线管理有所重复,《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也未充分发挥作用。

因此,面对流通领域,酒类从“特殊对待”的食品走向普通食品后,曾经的“严法”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此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除,从表面解读来说,是减少了酒类市场经营准入的门槛,而从更深层的意义来说,则意味着酒类流通管理的重点更加明确与清晰,需参照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法》。从“管理办法”到“法”,个中的含意更加深远。酒业流通扩宽渠道,对于市场发展带来了新模式。对此酒类连锁大商名品世家董事长陈明辉表示:此次废除对酒商来说,总体上说简化了流程,利大于弊。“从我们流通一线的反映看,原有的《办法》在执行中并不理想,上海、广州等一些地方执行得较好,但还有很多地方存在问题。目前很多生产厂家的产品追溯系统系统已经建立,效果更好。

随着国内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酒类行业将迎来更具现代化高度和国际化广度的发展机遇。财经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曾表示,酒类行业的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从立法、监管方面加以有效约束,需要完善酒业内部的标准体系,以确保行业发展更加理性规范,提升酒业市场的运行质量。

依据《食品安全法》,也就意味着今后可能有更多依法出台的行业管理标准,可能细化和替代过去的“办法”。
 

    关键词:商务部 流通渠道  来源:中国酒业杂志  王莹 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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