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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的规定》逐条解读

2019-01-21 09:42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1月17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纪委省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的规定》作了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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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严管理干部队伍,维护全省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的规定》是继全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规定之后,省委、省政府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又一项具有贵州特色的禁令,是禁酒令的“姊妹篇”“升级版”。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问题,违反党纪国法,影响党的形象,破坏政治生态、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不少都存在违规插手参与茅台酒经营、违规收送茅台酒等问题。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问题,党中央有明确要求,广大干部群众呼声强烈。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干部队伍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有关作风规定要求,从源头上治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酒谋利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领导干部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茅台酒经营资格、增加茅台酒销售指标、倒卖茅台酒提供便利;

(三)违规审批茅台酒经营权;

(四)违规收送茅台酒;

(五)其他违规插手、参与茅台酒经营的行为。

领导干部要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

解读:

本条规定了“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参与茅台酒经营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对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进行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不准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本条根据这些规定,针对我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重申有关纪律要求。在此基础上,第一款第(一)项借鉴有的省(区、市)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工作思路,对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细化政策规定,为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划定红线,立“明规矩”破“潜规则”,整治存量问题,建立常态长效的监管机制,使有关纪律规定真正从“纸面”落到“地面”上,从而全面从严管理干部队伍。需要指出的是,本规定与有的地区限制领导干部亲属所有的经商办企业行为不同,只针对茅台酒这一特定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或参与经营(从事)茅台酒专卖店、特约经销、总经销,以及倒卖茅台酒等营利性活动。

本规定所指提供便利,是指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开公函、协调引荐等方式,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解读:

本条规定了“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行为和情形的解释”。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遵守本规定情况,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作出专门说明。

凡有本规定第二条之情形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关党组织作专项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今后凡有新发生上述情形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相关党组织报告并按要求整改。

解读:

本条规定了“保障措施和违规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规定。本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宽严相济”原则,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后,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领导干部在1个月内向相关党组织作专项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今后新发生违规情形的领导干部,应按此规定报告并整改。因为茅台酒经营权属于特殊资源,违反本规定整改的方式主要是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茅台酒销售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五条

对有意违反、规避本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整改的领导干部,按照贵州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纪律处分专项规定,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

本条规定了“有意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我们正在制订我省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行为纪律处分的专项规定,对违反禁酒令和本规定行为的查处予以规范,保持执纪刚性,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第六条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领导干部打招呼登记备案制度,凡过问必登记、凡打招呼必登记、领导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必登记。凡发现应登记未登记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解读:

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向茅台集团相关人员打招呼,获取茅台酒经营权,或者为他人参与茅台酒经营提供帮助。本条规定是一项制约性机制,既是对领导干部违规打招呼的警示,又是对违规审批的制约。建立领导干部打招呼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扎紧笼子,靶向整治突出问题;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茅台集团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前款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管理人员适用本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适用范围”。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12月4日,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3〕50号)。本条参照这两个文件,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严管理干部队伍,维护全省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本规定施行之后,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抽查核实和查处力度,对向组织如实报告存在问题并积极整改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隐瞒不报、拒不整改或者搞虚假整改的,一律从重加重处理。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严明政治纪律和工作要求,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明知或应知干部存在违规插手、参与茅台酒经营等问题,该报告不报告、该纠正不纠正、该处理不处理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并对典型问题适时通报曝光。

    关键词:茅台 黔酒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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