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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法律纠纷增多,如何警惕合同中的法律陷阱?

2015-09-18 13:34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据说前段时间新广告法出台后,酒行业的各类总们都赶紧扒拉自家广告看看是否违法。小编不禁感叹,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稍不留意可能就会因法律问题哐铛一声。看看现下,正是中秋、国庆旺季来临之时,如果一边埋头苦干一边却着了法律的道,那就真真是可能随时亏死!

近日,小编偶遇一位专注于酒类行业官司的律师,一聊之下,吓一大跳,原来我们大多数的酒商都踩在了“地雷”上。今日,小编特请该律师用8大案例为大家“排雷”。

酒类法律纠纷增多,如何警惕合同中的法律陷阱?

从目前的数据来看,酒类行业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类(主要是商标权)纠纷,这三项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比例的78.13%,其中,买卖合同纠纷中又有很多小陷阱,往往涉及到款项问题,如果不注意,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例如,要求支付货款、退还销售折让款、退还保证金等等,而这三项诉求,往往因为以下几个原因,无法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一是买卖合同价款约定不完整或不明确;二是销售折让款退还条件、退还时间约定不明确;三是质保金性质约定不明;四是货物款项交付证据不足;五是违约金约定过高或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六是业务员代收货款、财务混乱等。

如果买卖合同中有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存在,那么原告方的诉求是很难全部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的。而这些往往是供货商与代理商之间签订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数据显示,酒类诉讼案件中,一半以上的酒类企业作为被告是无法出庭应诉的,这部分企业大多在被起诉之前就已经经营不善,甚至人去楼空,导致即使原告方胜诉也很难获得实际赔偿,这一情况也普遍发生在借贷纠纷中。尤其近两三年,受政策影响,许多酒类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民间资本寻求资金帮助,而盲目借贷资金,扩大生产或大量囤货,最终导致恶性循环,资金链断裂,也难以实际支付纠纷赔偿。所以酒类代理商等应及时对供货商、厂家的经营状况进行全方面的了解,提前进行风险评估,以便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权益。

以下就是律师根据实际案件撰写的8个典型案例,读者可从案例中反观自身经营中是否面临同类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业务员代收款项导致纠纷

案件描述:某酒业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产品合同中约定“货款需汇至酒业公司账户,且酒业代理公司的承诺,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加盖印章方可生效”,业务人员无权代表酒业公司做出承诺及代收货款,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业务人员孙某负责服务和配合客户,并多次收取货款,出具多份收条,表示确认收到客户方面的货款等各类费用。但是孙某未将费用交到公司,公司以垫付费用没有提供票据为由拒绝发货,客户方将该酒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本案讼争之前已有最近的连续两笔交易均系客户方将现金交付给孙某,并且是在该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场时交付,故该客户公司有理由相信酒业公司已经授权业务人员可以收受现金货款,如孙某未将该款全额交给酒业公司系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因此判决被告酒业公司履行合同进行赔偿。

案件反思:酒业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中,合同的约定是重要的,但在实际履行中,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们的职务行为更是重中之重,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并影响到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案例二:个人收货导致货款纠纷

案件描述:某酒业公司将酒水送至合作的餐饮酒店仓库,由该餐酒店仓库保管员在送货单上签收,后来该餐饮酒店经营不善,一直拖欠货款未付,该酒业公司将餐饮酒店告上法庭要求支持货款。

法院判决认为:仅凭保管员个人签字的送货单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收货事实,因此对酒业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反思:在送货收货问题上,供货方应要求客户公司提供一份授权收货人名单,并由客户公司盖章确认,或者双方共同制作一枚收货专用章,送收货用该枚专用章确认。

案例三:返利款约定不清导致纠纷

案件描述:某酒业公司与某酒店签订销售合同,由酒业公司向酒店提供酒水进行销售,同时支付一笔销售返利款,如酒店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销售任务,则销售返利款自动顺延至完成销售任务,或按未完成的比例退还返利款。合同期满后,因酒店未能完成约定销售任务,酒业公司要求酒店按照比例退还未完成的部分返利款,但是遭到酒店拒绝,酒业公司因此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双方约定,酒店有顺延或返还的选择权,所以不支持该酒业公司的诉求。

案件反思:对于销售返利款“何时返还”、“如何返还”以及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约定清楚。假若酒业公司为保留客户,欲与客户约定“未完成销售任务,则自动顺延”等条款时,应当明确约定拿回销售返利款的选择权在己方,以便掌握经济往来中的主动权,避免大额资金被对方无偿占用等损失。

案例四:产品销售不提供随附单产生的假冒伪劣纠纷

案件描述:一消费者在某酒业公司、某晚报报社共同开设的销售平台上买一款名酒产品,后鉴定该批次名酒产品均系假酒,遂将该酒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酒业公司应按照酒款的三倍价格对消费者进行赔偿;酒业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酒业公司既不向法院提交《酒类流通随附单》,也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推定其属于“明知”,二审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改判其按照酒款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并全部承担一审诉讼费十多万元。

案件反思:首先,酒业公司应杜绝销售假酒和劣酒的行为,因为该违法行为须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酒业公司应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填写与跟踪工作,以避免在非故意的情况下被法院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导致高额赔偿,或即使承担了赔偿责任,也能够根据《酒类流通随附单》找到“上家”去追偿。

案例五:股权质押与法律规定不符导致纠纷

案件描述:祁某因经营酒业需要向郑某借款,并将祁某经营的酒业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放在郑某处以示质押。后祁某到期未能归还借款,郑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并主张对祁某的酒业公司股权享有质押权。

法院判决认为:将公章、营业执照保管质押不符合担保法对质押担保的规定,因此对郑某享有质押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件反思: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抵押、质押、担保人以及针对动产、不动产、股权、机械设备等有着各种不同的法定成立条件,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自身利益受损。

案例六:商标侵权涉及的侵权纠纷

案件描述:一个体工商户李某销售张裕葡萄酒“擦边球”产品,后被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公司诉诸法院,以商标权侵权为由进行索赔。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张裕公司7000元,李某不服进行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赔偿金额除了要考虑张裕公司商标的经营规模、市场影响力;被告经营地点、销售数量以及经营面积和侵权过错的大小等因素之外,还应考虑被告的主观状态,有无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和实际使用的商品是酒类,其产品质量的保证对饮用者生命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相关的市场秩序应当得到重视和维护,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等因素,因此改判赔偿金额为30000元。

案件反思:最新的司法裁判的趋向显示,针对知名酒类生产企业在维护自身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权益时,法院对于侵权者的赔偿数额有所增高,以响应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并维护知名酒企的品牌利益。因此,知名酒企应充分利用该产业政策,积极运用诉讼方式打击侵权假冒商品,以维护自身正常的生产销售渠道和市场。

案例七:商标侵权与外观专利不能进行反诉

案件描述:苏酒集团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苏典公司停止侵犯其"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进行赔偿,而苏典公司却认为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反诉要求苏酒集团的相关产品停止侵害其外观设计权利并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苏典公司反诉的权利依据不同,指控侵权的事实不同、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驳回苏典公司反诉。

案件反思:在诉讼中利用反诉来达到吞并原告本诉的诉请是一项常用的诉讼技巧,但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应充分厘清各项权能的基本法律概念,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合理运用反诉,否则将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损失。

案例八:地理商标使用界限不明导致的纠纷

案件描述:汤沟两相和酒业公司认为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公司侵犯其拥有的“汤沟”商标,而两相缘公司认为汤沟是一个地名,属于在汤沟镇内所有酒厂的地理标志,且两相和公司注册的商标为繁体字的“汤沟”,因此其并未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认为:使用地理标志应当在其适度范围之内,两相缘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明显将“汤沟”二字当做商标在使用,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判其侵权成立。

案件反思:从原告两相和公司角度来说,运用法律规定起诉其他酒厂使用“汤沟”标识的“擦边球”行为,能够打击竞争对手以维护自身的市场。从被告两相缘公司角度来说,在使用“汤沟”标识时,也应充分关注现行法律及判例的司法观点,巧妙地设计商品外包装及推广文案,达到既不侵权而同时又能够利用该标识提升其产品知名度。(文 /张纲 周捷)

    关键词:酒类 法律纠纷 法律陷阱  来源: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佚名
    (责任编辑:程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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